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謝遙)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靳某玉、梁某合、梁某山被分別判處一年四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共計人民幣10萬元。同時禁止三被告人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五年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法院依法審理查明,被告人靳某玉、梁某合系夫妻,梁某山系二人之子。2018年4月,被告人靳某玉在慈利縣城租賃門面申辦計生用品、保健用品零售店,由靳某玉通過不正規(guī)渠道購進“養(yǎng)腎王”、“男人腎寶”等保健食品,對外宣稱“養(yǎng)腎王”、“男人腎寶”系“祖?zhèn)髅胤健?,與梁某合一起進行產(chǎn)品的宣傳、銷售。被告人梁某山從老家到慈利后,也參與了產(chǎn)品的宣傳、銷售。2023年6月12日,慈利縣公安局對“養(yǎng)腎王”店鋪進行了查處,扣押了“養(yǎng)腎王”、“男人腎寶”及宣傳單一批。經(jīng)鑒定,送檢“養(yǎng)腎王”、“男人腎寶”樣品中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間,三被告人銷售“養(yǎng)腎王”、“男人腎寶”金額為5萬余元,獲利約1萬元。
在此之前,被告人梁某山就曾因在慈利縣銷售摻有非法物質(zhì)的“養(yǎng)腎王”被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公安機關查處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到民生福祉,底線不容觸碰!西地那非是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質(zhì),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西地那非屬于刑法意義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三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責編:蔣文娟
一審:蔣文娟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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