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客引糾紛致人輕傷 自愿賠償獲緩刑
2024-04-30 15:38:14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王輝 | 作者:王鑫 張瑤 | 點擊量:10260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王鑫 張瑤)自古講和氣生財,商鋪間本應和諧相處、共同發(fā)展,但在經(jīng)營中往往會產(chǎn)生一些矛盾與糾紛,切忌因為一件小事大動干戈,否則鋃鐺入獄后悔晚已。近日,慈利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因相鄰商家攬客引糾紛致人輕傷案件,被告人姚某某以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姚某某與被害人金某某均在慈利縣某商業(yè)街經(jīng)營餐館。2022年11月,姚某某女兒李某與金某某母女因攬客問題發(fā)生爭吵并引發(fā)撕扯,姚某某見狀便上前朝金某某打了一拳并將其推倒在地,致金某某右手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金某某傷情為鈍性損傷所致的輕傷一級。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金某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紤]到當事人的實際情況,承辦法官聯(lián)系雙方當事人進行了一場民事調解工作,圍繞刑事、民事等相關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釋法理、講情理,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賠償協(xié)議,姚某某主動委托承辦法官將6萬元賠償款交與被害人手中;金某某對姚某某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告人姚某某當庭認罪認罰,且主動賠償被害人的各項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遂作出上述判決。
“判決不是目的,我們更希望從根源上化解你們雙方的矛盾,做到案結、事了、人和。”承辦法官在調解時說道。近年來,慈利法院在辦理因民間矛盾、相鄰糾紛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過程中,始終堅持“案結事了”工作理念,因案施策,對癥下藥,努力推動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從根本上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
責編:王輝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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